近日,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有关假期规定的解释:
关于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有关假期规定的解释
2025年1月18日,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修改后的《条例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次修改《条例》,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,明确“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享受婚假十五日;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再增加婚假三日”,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。同日,山东省卫生健康委、山东省委组织部、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《关于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鲁卫人口家庭字〔2025〕3号),对有关假期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。现就泰安市执行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有关假期问题作如下解释。
1、 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,不计入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。二、自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,可以享受《条例》规定的婚假。婚假可以一次性休,也可以分开休,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。再婚、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。
3、 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,原则上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开休。
四、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,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。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,分别在孩子0-1周岁、1-2周岁、2-3周岁期间,父母每人可休10天。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,原则上一次性休完,也可以分开休,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。养父母、继父母抚育养子女、继子女的,应当享受育儿假。
五、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,可以分开休,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。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,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。养子女、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、继父母的,应当享受护理假。
六、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,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。
附件: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5年正式文本)
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2025年1月23日
(大众新闻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蔡芹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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